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先后接到某建筑项目拖欠农民工投诉件5起,涉及人数40人,涉及金额70余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基本配合案件办理,但该项目欠薪问题屡清屡欠。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派出工作组约谈该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黄牌”警告,要求建设单位务必落实法律责任,彻底消除欠薪隐患,如再次发生欠薪案件,将予以媒体曝光,并联合相关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临近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多发、频发。许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欠薪这件事并没有体系性认识,甚至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与自己并没有太多的关系。而这种“错误理解”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虽然建设单位和农民工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用人单位范围,但建设单位是建筑项目的投资主体,整个工程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目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规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未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可能面临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信用惩戒。
【普法知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工程款支付担保“必不可少”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的来源。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避免因建设单位不落实或支付不及时形成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人工费拨付不可“随心所欲”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及人工费的拨付周期,并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项目农民工欠薪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数额为限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监管、预防、处置、报告”这些义务不可少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监督责任,协调工程有关施工单位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集体讨薪事件时,主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有义务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