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获悉,青岛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决了游艇租赁“允许干”的问题,共21条,重点围绕企业资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近年来,青岛市游艇休闲旅游的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处在提速发展阶段,游艇租赁市场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但由于法规体系不完善,游艇休闲处于自发、无序经营状态,存在管理漏洞,因此建立健全青岛市游艇租赁经营监管势在必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改革创新,会同海事、海洋发展、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解决了游艇租赁“允许干”的问题,为发展海上旅游新兴业态提供了政策依据,能有效促进青岛市游艇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大提升海上旅游业发展水平。
《办法》共21条,重点围绕企业资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明确资格要求。要求经营人须是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另外,在企业资质,游艇船舶证书、驾驶员证书,已投保游艇第三者责任保险,游艇租赁委托协议,经营制度,靠泊协议,经营安全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明确经营管理要求。对经营人及租赁游艇信息公示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经营人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要求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乘客身份和乘艇信息采集、保存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对游艇操作人员、安全配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经营人应当承担租赁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相关责任。
《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方便从事游艇租赁经营企业开展备案登记,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了《青岛市游艇租赁备案办事指南》,有需要的企业可登陆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