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落实,提升服务能力,保障我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再上新水平,也是山东省首个关于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政府规章,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办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和内容,扩大了救助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收入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于临时救助,《办法》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临时救助后仍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对于基本生活救助办理程序,《办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困难居民申请救助,优化救助办理程序,畅通救助渠道,简化申报程序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置,取消民主评议,减少一个公示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办法》明确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