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6日以政府令形式颁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青岛市第一个关于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政府规章,走在全省前列。
据了解,《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和内容、办理程序、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主要内容有: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和内容。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扩大了救助范围。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收入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鼓励劳动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三是临时救助方面: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临时救助后仍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办理程序。适应“放管服”改革的形势要求,方便困难居民申请救助,优化救助办理程序,畅通救助渠道,简化申报程序及证明材料。推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置,取消民主评议,减少一个公示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限。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救助管理与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救助的管理与服务,确保救助的公开公平。明确了基本生活救助信息公开、定期复核、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要求内容;明确了推进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扩大救助服务供给;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强主动发现能力,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生活救助。
明确了救助工作的法律责任。对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进救助工作的法治化,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