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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印发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更广泛更便捷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办法》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范围、途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众以及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重视,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根据《办法》,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公众参与工作的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办法》规定,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决策可能影响的公众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程序等内容。

《办法》对各种公众参与途径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决策承办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予以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协商会的,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在召开3日前向公众代表送达决策草案、座谈的重点问题等相关材料。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问卷调查,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明确、易懂。决策承办单位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对于收到的公众意见,《办法》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根据公众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在决策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于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政策措施,《办法》提出可以通过定向邀请或公开邀请的方式,视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审议或传达政策措施时,鼓励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采取直播方式公开的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公开预告会议时间、议题等。对于公众代表,《办法》规定其应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可以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根据《办法》,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应邀列席公众代表反馈采纳情况。决策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向公众介绍、宣传决策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措施等情况,要突出市场主体和市民需求导向,做好惠企惠民政策的精准推送,稳定市场预期、方便市民办事。同时提升解读的多元化,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提高公众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

决策机关要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在线问政、政府开放日等活动,了解征集公众对政策措施执行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公众认为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负责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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