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对《条例》修订的背景、立法的思路和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2006年,我市制定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对规范代表建议提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代表依法履职意识不断增强,代表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同时对办理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承办单位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做了大量工作,很多经验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复制推广。同时,代表法、组织法等相关上位法进行了修正,原条例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张桂芹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从制度上进一步提升我市代表建议工作质效。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突出政治性,体现实践性,增强可操作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新要求,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代表建议工作始终紧扣中心大局,以务实管理为目标,围绕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重点督办、检查督促等环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为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条例》明确了有关方面对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和必要条件的责任。明确代表提出建议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和建议的内容等具体要求,列举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六种情形,比如,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等,并完善了属于这些情形的处理措施。
围绕提升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问题,进一步强化代表建议的落实,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办理要求,明确要求承办单位把代表建议的落实作为办理重点,能够落实的要尽快落实,对需要跨年度落实的,规定承办单位要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建立承诺事项台账,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代表通报;二是强化测评、评估要求,增加二次办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测评、评估要求,将落实率和代表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强化落实率权重。
为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条例》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建立代表建议“直通车”制度,对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问题的代表建议,以“直通车”形式向党委报告并进行重点督办。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在加强和完善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方面,《条例》明确各承办单位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将办理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人代大会、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代表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特别是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的督促办理。明确人大常委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