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在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服务流程和海关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指将企业由原先的货物离境向海关报关后由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提前为从启运港出发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启运港退税政策最早在上海实施。2012年8月,国家明确对从青岛、武汉启运报关出口,并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符合条件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2014年启运地口岸扩大至8个港口。2018年扩大至13个启运港,离境港由原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扩大至上海市外高桥港区,并突破直航限制,增设沿途经停港。
“此前,青岛港属于启运港,而非离境港。给予青岛港离境港地位后,出口企业的货物从启运港发往青岛港离境,即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大大加快退税进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市税务局有关专家表示。
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后,出口退税环节提前,将显著增强青岛港对外贸进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吸引力,助推企业加大力度通过青岛港出口货物,有力提升青岛港的竞争优势和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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