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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有奖答题】来啦!本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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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青岛市工会普法工作要点》,按照省总工会、市普法办、市总工会普法工作安排,市总工会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线上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分两个阶段举行:7月21日至8月4日,围绕《宪法》《民法典》《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内容,在“青岛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普法知识问答;7月24日至8月7日,在“齐鲁工惠”APP组织开展有奖答题活动,请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

1.什么是工会?

答:《工会法》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定义,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什么人可以加入和组织工会?

答: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3.哪些行为属于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行为?

答: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一些企业担心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后,影响企业的生产管理,通常采取各种方式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公开阻挠,包括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公开阻挠;二是变相阻挠。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调岗降薪、辞退排挤等方式给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穿小鞋”,进行打击报复,以达到阻挠其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目的。用人单位无论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都是违反《工会法》的行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

4.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其次,对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主要依靠两种机制来实现其维护的职能,即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

6.为什么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答:《工会法》第十条明确了据了基础工会委员会的条件。企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含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此外,《工会法》规定,对于一些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工会或者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7.工会组织可以被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到其他部门吗?

答:《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只有当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因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他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该工会组织失去存在的基础,应随之撤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8.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救济措施。对这种行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具体而言,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被非法撤销或者合并的工会组织予以重新恢复。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企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9.基层工会被撤销后,其工会会员的会籍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10.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随意调动工作吗?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当选,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要调动其工作,应当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通过民主程序来实现。为此,《工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这既是对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保障,也是对工会会员实现民主权利的保障。

11.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怎么处理?

答:《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2.工会可以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职工提供哪些支持和帮助?

答:《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帮助或者代替职工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起诉书;告知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时效和时限;代理职工或者代请律师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提供物质援助;在舆论上给予支持和呼吁等等。

13.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请求哪些部门作出处理?

答:工会的监督手段包括调查、批评建议、交涉投诉等。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工会经过交涉后,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4.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来源:青岛市总工会法律部

编辑:王子枫

来源:青岛总工会融媒体 编辑:admin 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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