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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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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青岛持续高温高湿天气,雷雨频频,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以下事项提醒:

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01

各用人单位应配备防暑降温物品、药品和保健饮料,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野外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对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条件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科学安排作业时间
02

各用人单位应遵守高温作业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认真落实待遇和措施
03

各用人单位应大力开展“夏送清凉”等活动,对户外作业人员相对集中的工地、厂房等开展走访慰问,送上一碗绿豆汤、一瓶矿泉水、一块西瓜等防暑降温用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待遇,按月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按6至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04

各用人单位应针对高温高湿天气施工作业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易发生事故的特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相应的隐患排查活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来源:市总法律部

通讯员:王春晖

编辑:王子枫

来源:青岛总工会融媒体 编辑:admin 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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