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运方针,按照市委、上级工会的指示和决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确定全市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领导全市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二)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群体,指导和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突出和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三)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指导各级工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
(四)研究制定工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负责市直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协助区市委、市直党委(党组)管理各市直工会的领导班子。
(五)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国和省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状)、省“富民兴鲁”奖章(状)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工作;承担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
(六)负责市总工会经费以及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会对外交流工作,发展同其他国家城市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负责与港、澳、台工会的交流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青岛市总工会机关设13个职能部室: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律工作部(挂市总工会信访室牌子)、基层工作部、组织部、财务部、民主管理部、保障工作部、生产劳动保护部、宣教文体部、女职工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挂市总工会审计室牌子)、事业发展部。另设老干部工作处,负责市总工会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三、预算单位构成
青岛市总工会2018年财政预算包括机关本级预算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包括:
1、 市总工会本级预算;
2、 所属7个事业单位预算:青岛市总工会干部学校、青岛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青岛市工人文化宫、青岛市第二工人文化宫、青岛市湛山疗养院、青岛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为4767.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160.16万元,占45.31%;事业收入1910.49万元,占40.07%;其他收入 380.66万元,占7.98%;上级补助收入316.37万元,占6.64%。上年结转收入为零。
2018年支出预算为4767.68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
(二)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为4767.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160.16万元,占45.31%;事业收入1910.49万元,占40.07%;其他收入 380.66万元,占7.98%;上级补助收入316.37万元,占6.64%。上年结转收入为零。
(三)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为4767.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67.6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4755.68万元,公用经费12万元。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2160.1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48.16万元,公用经费12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各增加276.49万元,增长14.68%。主要原因为2018年我会新增加了1个预算单位。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2160.16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增加276.49万元,增长14.68%。主要原因为2018年我会新增加了1个预算单位。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2160.16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增加276.49万元,增长14.68%。
二、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一)2018年预算表空表说明
2018年青岛市总工会无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因此,2018年市总工会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为空表。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青岛市总工会机关运行经费依法由工会经费承担,无财政预算拨款。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青岛市总工会未占用国有资产。其车辆等资产为工会资产,依法独立管理,不参与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8年青岛市总工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预算项目有两个,涉及财政预算资金560万元,分别是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300万元和困难劳模救助专项资金260万元。绩效目标设置的情况是:
1、 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实施精准扶贫,协助政府做好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工作,帮扶困难职工1.4万户,按人均800元计算,需救助资金约1000万元。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其余资金由工会自筹解决。
2、 困难劳模救助专项资金
自2005年起建立困难劳模救助资金,每年定期(春节前统一发放)、不定期(突发性困难紧急救助)为全市困难劳模发放救助金,对解决劳模的生活困难、稳定劳模队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市财政补助260万元,其余资金由工会自筹解决。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