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工会:
为进一步丰富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内容,扩大创建工作的覆盖面,引导更多的单位积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励广大劳动模范和职工群众踊跃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市总工会根据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将《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6年2月17日
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培植工会工作亮点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打造劳模品牌,放大劳模效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是以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职工为带头人,以生产经营一线技术人才为主体,积极开展革新创新和协作交流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1.标志明显:有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
2.场所固定: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
3.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4.团队精干:带头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员组成,形成知识、年龄结构和技术层级科学合理的创新工作团队;
5.职工参与:积极组织一线职工参与,培养技术骨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经费保障:所在单位要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7.成效明显:每年有3项以上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每两年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获得相关认定,并取得一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青岛市总工会每年命名一批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
第六条 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从已建立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的各级创新工作室中产生,每年11月底前由各市直工会向青岛市总工会推荐申报。
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创新工作室带头人应是市级以上劳模、劳动奖章获得者或者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职工。
第七条 青岛市技术创新型“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申报前2年内获得过1项市级一等奖以上或2项市级二等奖以下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或者获得过2项由中央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创新成果奖(包括全国和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全国行业性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
2.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至少有1项创新成果已在全市行业(系统)内推广应用;
4.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革新创新能力、培养业务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青岛市服务创新型“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有科学的管理(服务)理念和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2.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3.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
4.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和时代的精神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5.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6.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省或全国行业性服务名牌荣誉;
第九条 青岛市管理创新型“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管理工作突破传统的思路或做法,解决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
2.管理创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有完善的管理创新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创新监督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管理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达到推动整体工作不断上水平的目的;
3.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大局,提出有原创性、先进性、可行性的改革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经实施后效果突出、作用明显,得到省、市主管部门、国家部委肯定,并在本行业(系统)或更大范围内广泛推广;
4.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省或全国行业性管理成果荣誉。
第十条 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1.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2.工作室成立时的证明(文件)材料;
3.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等;
4.工作室主要成员的荣誉称号、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
5.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成果情况:包括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6.相关创新成果转化证明,推广应用后的现场、实物图片,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客观可靠的证明材料;
7.其他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青岛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察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青岛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奖励
第十二条 规范创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台帐制度。有准确翔实的创新活动记录,全面反映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所在单位每年对工作室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市直工会每三年对已命名的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进行一次考核,并于该年11月底前将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总工会。
第十五条 建立奖励制度。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3-5万元的创新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购置、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各市和有关单位工会可相应给予配套资金。创新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命名挂牌后连续3年未取得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创新成果的技术创新型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或出现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问题的服务创新型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将按有关程序发文取消称号。对取消称号后再次被评为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的,市总工会不再给予创新经费资助。
第五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 企业党政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评先树优、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亮点品牌。
第二十条 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直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青岛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