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绍兴市总工会了解到,经过长达半年多时间的奔走、摸底、征求意见,日前,绍兴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项惠及绍兴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个人的措施将于3月20日正式实施。
“不用再跑原单位报销,医保实现‘一站式’结算,六县市区市级及以上劳模医疗补助待遇都将实现财政兜底。”绍兴市总工会经济部负责人一语道出了《通知》内容里包含的“干货”。
《通知》明确了补助对象的范围,细化了补助标准,并对经费列支渠道进行完善统一,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落实绍兴的劳模待遇。
这里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市外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绍兴工作(需办理劳动模范关系转接手续)的,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已参加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绍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不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市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市直管理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与越城区相关事权的实施意见》,由越城区财政负责保障;其他区、县(市)管理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县级财政负责保障。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市劳模医疗补助政策对象范围不够明确、标准不够细化、方式不够统一等问题,以及部分劳模由于医疗补助统筹费筹集等问题未落实而不能享受相关医疗补助政策待遇等情况,市总工会牵头,会商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起草了这份《通知》。最终在市总工会与市政府举行的联席会议上提出,并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支持,经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司法审查等相关程序后这项措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