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总工会:
《青岛市总工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以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稳定和扩大就业中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就业援助、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等服务,让更多有创业意愿的人实现创业梦想,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贡献工会力量。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4月21日
青岛市总工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十项措施》(鲁会办〔2018〕76号)和《山东省总工会工友创业助力乡村振兴实施计划》(鲁会办〔2019〕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全市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进度,体现地区特色,勇于创新,打造创业明星,推广、复制创业成果,形成青岛经验,力争全省第一、全国一流的发展目标任务。
第三条 突出服务重点,落实措施到位。紧紧围绕全总关于“参与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研究”的职责定位开展工作,帮助我市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创业就业,提升职工稳岗就业能力,坚持做大做强工会服务职工就业创业工会服务品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积极开展工友创业园、工友创业带头人、农民工之星培育提升工作,加强对工会工友创业联盟的指导,组织好农民工平安返乡、春送岗位活动。要把握选树质量,推荐当地工会组织建设好、职工权益维护好、带动示范引领好的企业,优先加入工友创业联盟。要积极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工会知识,推进中小微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等企业(组织)的工会建设,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中来。
第五条 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应对有求职和培训需求的职工、农民工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实际进行归类,对介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维护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纳入工会帮扶系统且有再就业能力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依托培训机构免费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尽力帮助实现再就业。要做好与人社部门的联系,负责用工信息的发布、更新,相关政策法规信息的整理发布。要指导和帮助求职人员在山东省工会齐鲁工惠APP创业就业模块进行求职登记。
第六条 各级工会工友创业联盟、省(市)级农民工培训基地、工友创业园要积极搭建农民工学习和技能交流平台,主动承担我市职工、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技能提升的任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参训人员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教学、管理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为参训人员提供实训机会,提升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并帮助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注重总结推广创业就业培训的典型经验。
第四章 选树标准
第七条 工友创业园培育选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活动规范,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扶持10人以上创业,或吸纳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50人以上,或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三)主动吸纳就业,多种形式支持创业,在帮扶农民工创业就业或带动群众致富方面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
(四)按照基层工会建设“六有”标准,加强园区工会组织建设,落实各项工会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五)热心公益事业,真情回馈社会,积极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在助力乡村产业发展、资源利用、文明建设等方面积极作为、成效显著。
第八条 工友创业带头人培育选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是企业法人,主要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中的成功创业者中择优选定。
(二)热爱国家,思想政治坚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需要经工会培养,支持配合工会工作,积极组建工会,注重维护职工权益,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工规范,直接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10人以上或带动就业50人以上。
(四)积极开展职工技能稳岗培训,选树当年无非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记录,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建筑业、农业等特殊行业应有工资支付流水证明),且员工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热心公益事业,真情回馈社会,积极推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在带动当地产业发展、资源利用、民族文化传承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
第九条 农民工之星培育选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民工之星主要从成功创业的农民工或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单位农民工中培育选树,需符合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对农民工身份的基本界定。
(二)农民工创办或工作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特色小镇、区域性行业性合作组织等应在相关部门备案,正常运营,生产经营主体在乡村,或虽位于城市但直接参与乡村发展建设且发挥作用明显。
(三)成功创业的农民工企业直接吸纳10人以上就业或带动周边群众就业50人以上。农民工之星应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业绩突出,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务实的工作作风,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所创办或工作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特色小镇、区域性行业性合作组织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活动规范,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热心公益事业,真情回馈社会,积极推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在带动当地产业发展、资源利用、民族文化传承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
第十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按照选树条件,每年8月底前在对本地区企业和个人全面考查认定的基础上,做好迎接市总检查验收工作。同时,要指定1名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工会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与相关企业的联络,及时了解整体发展情况,做好各项工作对接,将工会培育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工会长期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对命名的单位和个人应指导加入各级工友创业联盟,并对企业提供创业帮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工友创业园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参加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基层建设、全员创新、劳动竞赛等活动,以工会优势工作带动和促进工友创业园整体提升。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部分创业导师组成考核组,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形式定期对各区市总工会推荐单位和个人考核评定,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等程序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命名市级“工友创业园”、“工友创业带头个人”、“农民工之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总、各区市总工会每年编制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预算。重点支持工会服务就业活动开展,引导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支持工会工作、适应市场需求、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突出重点、统筹使用、分配合理的原则。
(一)市总、各区市总工会应指导工会创业联盟制定工作计划并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各级工会创业联盟开展职工培训、创新创意大赛、联盟调研、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就业论坛、创业宣传等活动。
(二)按照省总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总明确全年工友创业园、工友创业带头个人和农民工之星的选树数量并参照省扶持标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市总工会每年联合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送农民工平安返乡等活动,可为参加“平安返乡启动仪式”的职工发放一定数量返乡慰问品。组织开展春送岗位活动,联合人社、人力资源公司等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会“春送岗位”专场招聘会,根据活动开展场次拨付场地、网络运营、宣传等费用。
(四)扶持资金拨付各区市总工会,由区市总工会拨付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工友创业园和农民工培训基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和农民工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严禁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资金,相关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已经享受了政府相关部门补助的,不得领取工会培训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