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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各市直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山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总工会研究同意,制定《青岛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9年1月16日

  青岛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山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困难帮扶、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主要用于向困难职工开展经常性帮扶救助、开展送温暖活动以及突发性、临时性慰问活动。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工作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在档的困难职工;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上学、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在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岗位服务一线,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含农民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

  5.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

  6.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标准:

  1.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于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送温暖资金的发放标准应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原则上每人次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一事一议,由市总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形式和要求:

  1.送温暖资金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2.上级工会拨付的送温暖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划拨到走访慰问职工个人账户,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并实名制发放。

  3. 送温暖资金日常慰问审批程序。

  (1)符合送温暖资金日常慰问条件的职工家庭(参照《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家访核实,经公示后无异议给予资金慰问。如需要市总工会慰问的,填写《青岛市工会送温暖资金慰问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市直工会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2)经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符合送温暖慰问条件的,报市总权益保障部复核并集体研究提出慰问意见,报分管领导、市总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工会权益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送温暖资金预算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市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区市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青岛市工会送温暖慰问金审批表(代收据)

  2.送温暖实名制汇总表

附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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