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工审会字[2012] 9号 2012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全总十五届经审会第十次常委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遏制涉票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维护工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发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为国税、地税发票。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应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在接受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餐饮娱乐等服务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索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支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应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条 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等法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票据。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非正式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过期作废的票据;
(三)内容不真实,虚构经济业务;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
(五)扩大使用范围;
(六)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七)项目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楚,自行涂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经审会应将工会机关及工会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费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票据作为票据审计的重点范围。
第六条 在票据审计工作中,一方面要发现和查处票据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予以关注。对于没有建立票据审核、报销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或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落实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在票据审计工作中应当并督促财务人员充分利用下列手段鉴别票据的真伪:
(一)税务机关提供的票据网络查询、电话查询;
(二)票面防伪信息;
(三)工商管理机关提供的出票企业基本信息网络查询;
(四)提请税务机关鉴定。
第八条 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的数量和审计资源合理确定抽查票据的比例和金额起点,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进行票据审计时,应当适当抽取部分发票,检查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的假票据,应当对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应当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违规票据的金额和性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
(一)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未虚构经济业务的)报销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改正错误做法。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责成财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严格票据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对经教育、培训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选派具有职业能力的人员从业。
(二)对使用假票据并虚构经济业务,情节较轻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