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工审会字(2009] 3号 209年3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全国总工会经费审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领导集体,在经费审查委员会团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要求,落实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二)审查全国总工会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审查预算调整和追加事项;
(三)研究确定召开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
(四)研究确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等次;
(五)研究确定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重点调研课题及调研分工;
(六)审议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 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常务委员意见后提出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除临时召集外,应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营务委员会议, 须有过三分之二的需务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不能出常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 主持人应将议定事项向未到会成员通报。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案应由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如对重要问题的决议意见有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确有必要议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作会议纪要。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通报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常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对由于情况急迫,无法召集符合法定人数参加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而作出决定的事项,应采取一定方式听取常务委员意见,并报请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