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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号)关于印发《“青岛工匠”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


青工〔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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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工匠”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壮大规模,提升素质,激发活力,充分发挥“青岛工匠”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岛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组发﹝2019﹞3号),市总工会制定《“青岛工匠”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7日
 

  “青岛工匠”命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齐鲁工匠”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齐鲁工匠”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激励办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青岛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工匠”命名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青岛工匠”每年命名 40 名,“青岛大工匠”每年命名 10 名。

  第三条 命名范围: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职工,重点面向班组长、科室副职(含)以下的一线职工。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工匠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医务界专家学者、教育界专家学者等(职业院校除外)不参加命名。

  第四条 命名条件:“青岛工匠”候选人所在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缴纳工会经费;候选人应是青岛市常住人口或在青岛工作满1年以上,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得到职工群众公认,目前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等工作,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践行工匠精神。钻研技术、严谨细致,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或生产的产品做到了精益求精、专业专注、创新卓越,成绩显著。 

  2.掌握高超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高招绝技,技能技艺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属于管理期限内的青岛市首席技师、市级以上竞赛获一等奖或前3名选手直接具备推荐资格。

  3.体现领军作用。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善于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帮助带动身边职工共同成长进步。 

  4.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在实现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提高效率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重要成果,并能在群众性技能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符合以上标准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申报“青岛大工匠”:

  1.在关键技术工艺领域取得重大革新、重大突破、重大成果,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攻关项目,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技术进步、实现企业、产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

  4.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世界技能大赛获优胜奖以上奖项的;获得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的;获得“振超大奖”的。

  第五条 命名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命名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六条 命名程序: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资格审核、公众投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命名通报六个环节进行。

  1.逐级推荐。组织推荐,各基层工会严格按照命名条件,经层层推荐,由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经过筛选、初审后,各区市总工会确定 1-3 名、其他单位工会确定1-2名推荐人选,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 

  2.资格审核。市总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对所有参选职工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并根据行业分布情况确定提名人选。 

  3.公众投票。对提名人选,在青岛工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号召公众展开网络投票。

  4.专家评审。市总工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提名人选进行投票计分,综合网络投票得分,提出“青岛工匠”建议人选名单。 

  5.社会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在青岛工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命名通报。公示无异议的,市总工会发文进行命名通报,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七条 相关待遇

  1.经济待遇。对“青岛工匠”、“青岛大工匠”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税前)、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前)。

  2.政治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青岛工匠”授予“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已经授予的不再重复授予;对符合条件的“青岛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齐鲁工匠”以及更高层次先模人物的候选。

  3.社会待遇。优先参加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考察和疗休养等活动。 

  4.资金支持。市总工会支持所在单位或行业以“青岛工匠”“青岛大工匠”领衔建立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已经领衔建立的由所在单位工会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总工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一次性资助,授予“青岛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八条 市总工会联合主流媒体和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岛工匠”进行广泛宣传,倡导“工人有技术才会更有力量”、“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人才观念,扩大“青岛工匠”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青岛工匠”命名及相关待遇。 

  1.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主要事迹失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者; 

  3.被纳入失信名单者;

  4.其他应该取消命名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印发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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