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2018〕39号
关于印发《“齐鲁工匠”创建
“工匠创新工作室”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
《“齐鲁工匠”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激励办法》已经省总工会14届第98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总工会
2018年6月25日
“齐鲁工匠”创建
“工匠创新工作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充分发挥“齐鲁工匠”示范引领和牵引带动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鲁人组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总工会支持“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领衔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给予创新资金资助。
第三条 “齐鲁工匠”领衔创建的创新工作室,给予5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齐鲁大工匠”领衔创建的创新工作室,给予3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省总工会实行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工匠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在收到省总工会资助资金一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对资助资金进行配套,未配套者不得动用省总工会的资助资金。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第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处理如下:市级工会收到资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匠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用于创新工作室的项目研究、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工作条件改善等方面。
第九条 省总工会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