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总工会:
为规范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省总工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山东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会〔2018〕74号)和工会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工会通过公开招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能力的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三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为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村级工会、区域(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市、县(市、区)产业工会等,合理配备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四条 各市总工会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招录计划,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五条 工会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通过购买服务聘用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提出用人条件和标准,由社会组织负责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其中,考察环节中要注重职业匹配度评价。招聘单位要建立招聘评估小组,根据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岗位特点,可有针对性地选择综合素质测试、行为风格测试、面谈等方法,对应聘人员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价,真正遴选出热爱工会工作、与岗位相匹配的人员。
第六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招录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
(六)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七)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制定招聘方案时,可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在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责、权、利及约束条件。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市总工会要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相关情况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总工会统筹配置使用。未经市、县(市、区)总工会同意,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从事与工会业务无关的工作。
第九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考核应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由市、县(市、区)总工会记录在案,并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升、奖惩的依据。各地工会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办法,细化管理规定,量化考核内容。
第十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等。平时考核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表现。一般与本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同步部署,考核结果报市总工会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市、县(市、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岗位晋升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同时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对其诫勉、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各市总工会每年11月底前要针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招聘录用、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资待遇、工作开展、队伍建设等相关方面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坚决予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总工会。
第四章 薪酬保障
第十四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1.岗位工资按见习干事、初级干事、中级干事、高级干事分为四个等次,其工资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要与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挂钩,要充分体现承担的工作量、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实际贡献。绩效工资标准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基本工资总额的60%至100%确定。县(市、区)总工会确定的绩效工资标准报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岗位工资执行相应岗位标准。
第十七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薪酬,使用全总和省、市、县(市、区)总工会,以及乡镇(街道)财政等方面资金支付。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总工会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补贴每年分两次拨付,各市总工会要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将辖区内当年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聘用情况统计表报送省总工会,经审核确认作为省总工会拨付经费补贴的依据。
第五章 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设置由见习干事、初级干事、中级干事、高级干事构成。
第二十条 岗位任职条件:
见习干事: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于工会具体业务的开展有初步的了解。
初级干事: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在见习干事岗位工作3年(含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级干事:具有一定的工会工作经验,在初级干事岗位工作5年(含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高级干事:对工会各项工作开展具有丰富的经验,在中级干事岗位工作6年(含6年)以上,且近6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确定为初级干事。
第二十一条 中级干事和高级干事岗位按所在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一定比例设定,原则上中级干事和高级干事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人数的20%和10%,具体由市总工会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应当逐级晋升。
中级干事、高级干事的晋升,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按照推荐、考评、谈话、公示等程序,产生晋升人选,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三条 工会要会同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鼓励支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专业素养和技能。对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现优秀、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会专职副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现突出的,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党员培养发展或评先评优对象。
第二十六条 推荐优秀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评“齐鲁和谐使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等称号。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与相关院校加强协同配合,通过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承办资格考试培训等方式,为各级工会组织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岗前培训、岗位轮训、资格培训、专题培训等工作规划和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分批实施培训。定期组织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通过案例教学、座谈研讨、现场观摩、情景模拟、拓展训练、模拟演练等方式,不断提升培训效果。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倡导在线学习,提高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二十九条 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新任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须在半年内完成系统的上岗资格和业务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数据库,由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日常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变动当月,其相关信息应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录入数据库,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省总工会下发的《山东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内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