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2月8日
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现就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组成和名额
1.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主要由工会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工人代表、知识分子代表、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其中工会工作者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5%,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少数民族代表。民族自治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2.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400-900人。
设区的市、自治州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200-500人。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100-400人。
各地根据工会会员和工会组织数,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二、工会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3.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应由地方总工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所属产业工会负责人,下级地方总工会负责人,基层工会工作者,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工人代表,以及与工会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单位的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中工会工作者不少于委员总数的60%,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模范人物、妇女、少数民族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工会委员会
中少数民族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4.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91-181人。
设区的市、 自治州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41-101人。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27-51人。
各地根据工会会员和工会组织数,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委员名额。
三、工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5.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
6.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工会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3-8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设兼职副主席。
7.设区的市、自治州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工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6人。
8.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工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4人。
9.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的人数应少于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10.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副主席配备职数,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决定。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11.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由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地方总工会所属的部分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下一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12.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县级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
13.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的人数应少于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14.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下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五、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15.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16.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由地方总工会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地方总工会所属的部分产业工会负责人,部分下级地方总工会和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其组成名额,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确定。
17.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18.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立之前,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工作,由大会组织处(组)或地方总工会组织部承担。
1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后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确认代表资格。
六、大会主席团组成和职责
21.大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出,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
22.大会主席团应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地方总工会所属产业工会负责人,地方总工会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各代表团(组)长,部分下级地方总工会负责人,部分基层工会负责人和工人代表,与工会工作联系密切的部分单位的负责人等组成。大会主席团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模范人物、少数民族、妇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其成员名额由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3.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一般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负责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24.大会主席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须经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5.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3)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和修改大会的有关报告;
(4)组织代表讨论、确定新一届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如需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还应组织讨论、确定其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
(5)主持大会选举;
(6)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7)分别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持本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8)研究决定会议期间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设置和职责
26.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27.秘书长一般由地方总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副秘书长一般由地方总工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由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28.秘书长是大会期间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大会事务性工作。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做好大会的相关工作。
八、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29.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均应履行有关民主程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
30.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选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后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不限于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
31.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举单位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率不低于8%;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差额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直接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采用等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32.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3.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主席、副主席实行等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34.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委员须分别超过应到会代表、委员的半数,方可进行。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委员半数的,始得当选。
35.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
画为序排列。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按提名的顺序排列。
36.在地方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须分别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如果候选人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先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替补或增补为工会委员会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然后再进行选举。
九、报批程序
37.各级地方工会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前,应向上一级工会呈报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应含有以下内容:同级党委关于换锑工作的意见;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任务、议程:会议代表名额、条件、组成比例;工会委员会组成意见及委员分配方案,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意见及委员分配方案,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在特殊情况下,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8.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同时报同级党委备案。
十、附则
39.各级产业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换届和选举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0.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4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84年5月全总印发的《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