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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

 

青工办〔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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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党组第18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4月10日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总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管理,规范市总本级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全总、省总有关规定要求和《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办法》(青财资〔2019〕14号),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招租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房屋公开招租行为。

  第三条  市总本级房屋不得整体出租,不得影响招租单位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经清理整改的工人文化宫、疗养院一律不得新签出租、承包合同。

  第四条  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招租单位下列房屋事项,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市总党组会议研究:

  (一)独立院落、整栋房屋;

  (二)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

  以上权限范围之外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总固定资产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第六条  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统一公开招租。存在下列情况,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租金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一)首次经公开招租产生承租对象,承租对象稳定、按时缴纳房租且对房屋装修投入较大的;

  (二)原承租对象为学校、医院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公益性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单位或国有企业等不涉及工会权益流失的;

  (三)涉及保密、国家安全以及大面积房产整体出租等其他特殊事项的。 

  第七条  招租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工作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牵头, 招租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出租要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提供的公开招租平台,统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价,公告公示招租结果等。其中,房屋确权在房产经营公司的,应当经房产经营公司同意。

  第八条  招租单位负责所属房屋公开招租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房屋出租申请报告及拟同意出租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二)与青岛产权交易所签订《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三)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出租房屋;

  (四)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依法缴纳税金;

  (五)批准并监督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加强出租房屋用途和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九条  招租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是指招租单位出租房屋,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意向承租人只有一个的,承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首次公开招租失败的,招租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主动作为,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经市总本级采购及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组织再次招租。对于连续两次降价后公开招租失败的,各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找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以意向承租价格为底价再次到青岛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申请经批准后,因故无法执行的,招租单位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建立房屋租金中介机构评估制度,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招租单位申请出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原则上由招租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招租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房屋租期超过3年的,每满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应根据《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见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招租单位对拟公开招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出租期限、拟出租价格、承租条件等事项,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于公开招租前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

  第十四条  招租单位可以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对承租方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出租审核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出租合同或协议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按规定程序和审核权限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按规定程序行使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对符合房屋公开招租规定未进行公开招租或公开招租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单位,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责成责任单位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总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其他资产宜实行公开对外招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

  1.招租申报

  市总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招租单位)招租房屋,由招租单位集体研究后,按审批权限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市总党组或市总固定资产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2.委托招租

  房屋招租事项获准后,招租单位统一以《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委托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向社会公开招租。招租单位应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文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招租单位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招租房屋内有承租方的,招租单位须提供《招租房屋现有承租方承诺函》

  (七)拟签订合同文本,合同中需将约定事项填写完整。

  (八)转让标的涉及优先权的,提供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合同。

  3.信息发布

  (一)招租单位向青交所提交的拟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以《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为准:

  (二)招租公告统一在青交所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4.征集意向承租人

  (一)招租公告期间,招租单位、青交所根据意向承租人的请求,可以组织意向承租人对招租房屋进行实地踏勘。

  (二)意向承租人应在招租公告期内到青交所报名,由青交所对征集的意向承租人进行登记管理。

  5.组织网络竞价

  (一)网络竞价由青交所组织,意向承租人领取《网络竞价须知》和《网络竞价通知单》,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二)意向承租人依据《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竞价时间,通过互联网登录青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三)确定承租人。经网络竞价公开竞价,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租金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承租人。

  (四)竞价结束后,由青交所在产权交易网站及时公告公示招租结果。

  (五)承租人确定后,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转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6.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招租单位和承租人原则上应在竞价结束后一个周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租赁协议》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后并备案。

  7.交易流程

  租赁协议签订生效后,首期租金由产权交易所交付招租单位。招租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后,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具体流程为:确定承租方-青交所出具《房屋租赁承租付款通知书》-承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青交所账户-青交所出具《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招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青交所确认合同签署完成-青交所支付租金给招租单位-招租单位给承租方开具发票-招租单位缴纳税款。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发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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