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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下发“青岛工匠”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11月7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青岛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青岛市总工会制定下发了《“青岛工匠”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对“青岛工匠”命名范围、命名条件、命名程序、相关待遇等管理办法作详细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青岛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我市自今年起,在各行业广泛开展“青岛工匠”建设工程,每年拟选树命名 40 名“青岛工匠”和 10 名“青岛大工匠” 。



     “青岛工匠”候选人所在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缴纳工会经费;候选人应是青岛市常住人口或在青岛工作满1年以上,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得到职工群众公认,目前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等工作。



     “青岛工匠”候选人需满足践行工匠精神、掌握高超技能、体现领军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等四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推荐申报:一是在关键技术工艺领域取得重大革新、重大突破、重大成果,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领先水平;二是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攻关项目,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技术进步、实现企业、产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三是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四是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世界技能大赛获优胜奖以上奖项;获得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获得“振超大奖”。



     命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资格审核、公众投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命名通报六个环节进行。
     一经命名,市总工会将对“青岛工匠”“青岛大工匠”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税前)、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前);对符合条件的“青岛工匠”授予“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已经授予的不再重复授予;对符合条件的“青岛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齐鲁工匠”以及更高层次先模人物的候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考察和疗休养等活动;支持所在单位或行业以“青岛工匠”“青岛大工匠”领衔建立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已经领衔建立的由所在单位工会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总工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一次性资助,授予“青岛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



     市总工会将联合主流媒体和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岛工匠”进行广泛宣传,倡导“工人有技术才会更有力量”“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人才观念,扩大“青岛工匠”的社会影响力。



来源:青岛市总工会

编辑:匡润金

来源:青岛总工会融媒体 编辑:admin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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