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工会:
自我市开展“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 ”创建活动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充分调动了全市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展示了青岛工人阶级的主力军风采。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 ”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总特制定了《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 ”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总工会
2014年3月26日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青岛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市统一、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工人先锋号”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 “工人先锋号”、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分两个级别:青岛市“工人先锋”、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
第四条 “工人先锋号”授予的一线基层集体是指企业中的车间、班组、工段、队、站等;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班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每年10月底前由各市直工会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一次,每次集中评选命名260名左右,不重复评选。“工人先锋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工人先锋”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七条 各级“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评选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申报省级“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须在已经获得省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推荐申报上一级“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须从青岛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由区市局(产业)工会申报即时命名。列入市总工会重点考核的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项目,以及经市总工会备案的重点专项工作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根据规模和效果适当增加“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申报名额,另有专项命名决定的按照文件中明确的名额申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青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青岛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青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坚持安全生产,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山东省和青岛市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有严重职业危害或全体性事件的班组一律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四章 创建和管理
第十一条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实践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二条 紧紧围绕“四个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育企业文化,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引向深入。
第十三条 “工人先锋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工人先锋号”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工人先锋号”牌匾,并张贴公布相关创建内容、标准、措施和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人先锋号”的日常监督检查。市总工会不定期对“工人先锋号”进行抽查验收。对复核、抽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工人先锋号”集体和个人,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凡“工人先锋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工人先锋号”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整改后检查考核仍不符合标准的;集体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的;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玩忽职守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发生其它严重影响“工人先锋号”形象问题的。
第十六条 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要认真维护好“工人先锋号”牌匾。对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向“工人先锋号”命名单位报告,申请重新发放。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和“工人先锋”个人的,各级工会组织要下发文件予以通报,并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所在单位要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工人先锋号”集体负责人和骨干、“工人先锋”应作为先进后备人才,在各级劳动模范、省富民兴鲁和五一奖章评选时,可优先推荐;在技术等级晋级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要在疗休养、考察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并制定相应的办法。市总工会每年将组织“工人先锋号”班组长或骨干和“工人先锋”进行培训和参观交流。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