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工会:
《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已于2015年3月9日经青岛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施行。各区、市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并报青岛市总工会保障部备案。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为协助政府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救急济难作用,有效解决困难职工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和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已纳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项目
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意外灾害救助、子女入学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每户救助800-2000元(每年救助不超过2000元)。
(二)医疗救助:职工本人或妻子、子女患大病、重病,医疗费自负较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自负金额每户救助1000-10000元(每年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三)意外灾害救助:因家庭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损失金额每户救助1000-5000元。
(四)子女入学救助: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发给入学资助金(与其他组织救助不重复)本科4000元、专科3000元。
救助金的发放数额,根据职工家庭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社会救助等情况确定。职工家庭遭遇特殊困难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一事一议,及时报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程序
(一)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 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家访核实,经公示后给予救助。如需要市总工会救助的,填写《青岛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市直工会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二)经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总保障部复审并提出救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职工服务中心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五、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市总工会救助,需出具以下材料:本人申请、基层和市直单位工会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居住地址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救助情况复印件。
申请医疗救助需同时出具病历、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复印件。
申请意外灾害救助需同时出具由当地派出所或相关单位以及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其损失的材料。
申请子女入学救助需同时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院校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档案管理
(一)各市直单位工会负责所属单位困难职工档案管理,要如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二)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的存档和管理,并根据全总实名制要求分类汇总。
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
2.《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
附件:青岛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