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总 工 会
关于印发《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安排,决定启动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现将《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0年各区市(功能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组织评价工作由各区市(功能区)总工会具体承办,各区市(功能区)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可向对应区市(功能区)总工会推荐企业参评(“和谐同行”行动培育企业也可参评)。请各区市(功能区)总工会及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20年9月18日前提报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附件1:《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实施方案》
附件2:《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要求和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按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市总工会 “真情协商·和谐共赢”品牌服务集中行动及青岛市2020年“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后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市总正在开展的“真情协商·和谐共赢”品牌的服务作用,团结动员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功立业。
通过市、区两级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共同行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培育“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和谐理念,引导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通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典型,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二、评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三、评价标准和数量
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将按照《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中10类61项指标,通过企业自我评价、组织评价和三方委员会评价等相关程序进行。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被评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需要定期复核。2020年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往年评定的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本年度计划命名80家企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考虑疫情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四、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价工作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实施,市总工会承办。各区市(功能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由各区市(功能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区市(功能区)总工会具体承办,各区市(功能区)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可向对应区市(功能区)总工会推荐企业参评(“和谐同行”行动培育企业也可参评)。
评定工作开展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自我评价申报阶段(2020年7月底前完成)
区市(功能区)所属企业按照《评价标准》中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评价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80分及以上,职工满意度评价测评内容“满意”或者“基本满意”达到12项及以上的职工比率达到90%视为达标,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功能区)总工会递交申报材料。参评企业的申请报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企业行政方和企业工会共同签署、盖章。
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符合标准的,直接向市总工会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组织评价申报阶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各区市(功能区)总工会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全面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职工满意度评价测评内容“满意”或者“基本满意”达到12项及以上的职工比率达到90%视为达标,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可向市总工会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各区市(功能区)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原则上择优推荐8-10家企业。
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下属企业在完成自我评价后,由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工会实施组织评价,符合条件后可向市总工会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
(三)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三方委员会评价申报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名单,市总工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审查初步筛选、现场走访调查落实”的方式开展调查评价。书面审查将根据企业以及各组织评价单位报送的评选材料,结合诉讼文书公开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核实企业在劳动用工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于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第三方机构将现场走访企业,采用谈话、调查问卷等形式对企业员工随机抽查,进一步落实企业是否符合本次评选的评价标准。评估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将评分结果、评审材料一并报送市总工会。
(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公布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方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细化评定流程,明确时序进度安排,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加强与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其他成员的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评价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实施方案等内容,特别是结合市总工会 “真情协商·和谐共赢”品牌服务集中行动及青岛市2020年“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吸引和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到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来,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和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对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严格评审,提高评价公信力。各区市(功能区)总工会要充分利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参与和谐创建的服务指导,主动公开评定标准、流程和申报材料样式,公布评定工作咨询和监督电话,指导企业真实有效地开展自评和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规范评价程序,认真开展审核,体现评价工作的公信力。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协助第三方机构顺利完成评估工作。
请各区市(功能区)总工会和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自评表(企业填写)、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组织评价表(组织评价单位填写,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可不填)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电子版通过金宏或邮箱发送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纸质版同时提报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附件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附件2: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自评表
附件3: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组织评价表
附件4: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三方委员会评价表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5月29日
(联系人: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高蕴嘉,联系电话:83092825,电子邮箱:szbzb @163.com,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湛山一路18号青岛市总工会2105房间,邮政编码: 266071)
附件:关于印发《2020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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