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在初步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基础上,持续关注和不断完善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工作,形成工会财务会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配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财会制度建设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预算、决算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经费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执行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会财会规章制度。
(二)符合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七)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预算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补助资金部门预算、决算。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本年度无重大项目支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经费、经审工作经费、权益保障金等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列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
省级工会权益保障金年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地(市)级工会不低于120万元,县(区)级工会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预算执行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代收工作经费、核算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不得高于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交工会会员会费,认真落实由行政承担的工会房屋设备、专职人员、开展活动、职工教育与疗(休)养活动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和工会财务归口管理的要求,工会资产收益存入工会财务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按照中央、省及当地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的审批制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手续,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遵照《山东省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的要求,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严格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及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资本性支出,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报销招商引资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者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严禁用工会经费违规改造、装修办公用房,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健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明确经费支出流程,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
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由工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提出使用分配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后送财务部门拨款。
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指定单位或个人,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原则上年底前清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严格执行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订立合同的经济业务,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资金的借出、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债权债务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金额、资金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对往来款项应当加强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经济业务相关单位核对余额,进行往来款项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工会形成的呆账应当按照《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总工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原始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附有相关附件,报销单据上经办、证明、验收、稽核、报批等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与收款单位名称相符。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补挖。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订立合同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合同或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合同或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合同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者在凭证上注明合同名称、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合同或文件字号等。
第三十二条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经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三十三条 会计账簿应当设置齐全,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并设有必要的辅助账薄和备查账簿。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明细账包括各类收入明细账、各类支出明细账、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等。
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辅助账薄包括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辅助账、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辅助账等。
备查账簿包括低值易耗品备查账、呆坏账处理备查账等。
账簿登记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
各种账簿单独装订,页号连续,整洁美观。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应当定期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必须实行会计电算化。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配置与会计电算化需要相适应的硬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由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单位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当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数据的安全。
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
工会财务软件、报表软件应当满足上级工会数据上报、报表上报的要求。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管理。不得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不得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严禁单位行政将相关资金转入工会账户,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支配使用。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现金的收付、存取应当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严禁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未经批准坐支现金;
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变更、撤销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
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应当符合《支付结算办法》,严禁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
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货币资金应当加强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票据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及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做到项目完整、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使用专柜、专账、专表;防火、防盗、防霉烂损毁、防虫蛀鼠咬、防丢失;严禁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做好废旧票据管理,不得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他质量残次的无效联。
第四十六条 银行票据应当明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执行工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会资产进行登记、核算、管理和处置,做好对工会资产的产权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行政性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对有配备标准规定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没有配备标准规定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复购置。
各级工会行政单位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应当按主管工会关于招标、竞争性谈判和集中采购的要求办理。
工会行政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工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 工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经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工会资产,其工会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对资产的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进行认证,在认定损益的基础上,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五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以资产保值增值为基本方针,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工会资产。工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按照《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上级工会有关资产统计的要求,做好资产统计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和报告。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工会行政性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工会银行账户、工会公章,不得以工会经费或资产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册,做到手续完备。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二章 规范化考核
第六十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省总工会负责对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的考核。县(市、区)总工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化由市总工会负责考核,省总工会组织抽查。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的考核由市级工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所有县级以上工会应在考核周期内达到规范化要求,每周期结束后重新申报考核。
第六十四条 符合规范化考核申报条件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及县(市、区)总工会,填写《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申请表》(附件1),报上级工会考核(抽查)。经考核(抽查)认定为合格的,确认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
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本级规范化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方可申报规范化考核。经省总工会考核认定为合格的,确认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
市总工会本级规范化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且所属县(市、区)总工会经市总工会考核全部被认定为合格的,方可申报市总工会本级的规范化考核。经省总工会考核(抽查),市总工会本级和抽查的县(市、区)总工会(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均被认定为合格的,该市总工会确认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否则取消该市总工会当年规范化考核申报资格。
县(市、区)总工会本级规范化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经市总工会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应当及时报送省总工会财务部。经省总工会抽查认定为合格的,确认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未抽查的县(市、区)总工会,以市总工会的考核结果为依据,确认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
本条所称“合格”,是指依据《山东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附件2),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
第六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省总工会对当年确认的“工会财务会计规范单位”进行通报。
第六十六条 规范化考核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经市总工会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县(市、区)总工会的规范化考核申报材料,在市总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盖章确认后,由市总工会统一报送省总工会财务部。市总工会在达到规范化考核申报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将考核申报材料报送省总财务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工作由主管工会参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9月印发的《山东省工会实施<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办法》(鲁会办〔201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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