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本级绩效评价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总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办〔2018〕51号),现将市总本级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绩效评价的范围
以项目支出为主,重点评价30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也可根据市总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做出调整)、与工会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具有社会经济影响的项目。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
由市总财务部牵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至少对三个以上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四、绩效评价的周期
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或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年度内已完成项目,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绩效自我总结,并报财务部备案。
五、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工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或者预算安排的项目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等;
(五)其他。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85分(含85分)为良好;85-80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总财务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市总业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部室(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