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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工会经费支出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

工会经费支出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青岛市总工会重点工作和重要政策规定落实,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和监督,提升工会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支出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办法(试行)》(鲁会办[201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20年起,对市总工会的有关经费支出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二章  项目化管理原则

  第二条  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根据全市工会年度工作安排,经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将有关工作事项及所需经费资金,按照目标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确保工会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会工作创新创建工程落到实处。

  第三条  补助引导,推动创新。市总以经费补助形式,支持区市总工会通过配套等方式引导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推动工会服务职工方式方法的创新。

  第四条  增强管控,注重绩效。对实行项目化管理的经费资金,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内容

  第五条  市总对基本支出以外的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实行项目化管理。

  1.建立市总重点工作项目库。市总对现有项目支出建立重点工作项目库,主要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动模范帮扶资金、职工疗休养经费补助、工会文化事业建设项目补助、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补助、工会干部培训支出、专项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项目。

  2.区市工会回拨补助项目。市总对区市总工会回拨补助实行项目化管理。各区市总工会申请市总工会回拨补助,需按项目内容列明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包括市总安排的重点工作配套资金、区市总工会安排的重点工作、有地方特色的创新工作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

  1.市总重点工作项目库预算。市总成立由财务部和各业务部门预算员组成的项目预算编制小组,按照市总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各业务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安排提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3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总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党组(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2.区市工会回拨补助项目预算。市总财务部按照上年度区市总工会回拨补助水平考虑一定增幅编列预算,实际项目支出额度以上年上缴经费决算数额核算确定。区市总工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市总财务部报送当年度项目补助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2),项目补助额度按照上年度市总对各区市总工会回拨补助数额控制。

  以上市总重点工作项目和区市总工会回拨补助项目,应当符合市总经费补助支持方向、范围和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应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无截留、挪用工会经费行为;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

  1.市总各相关业务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工作职责,依据项目工作进度方案和年度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拟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提交党组(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按规定办理经费开支预算审批流程。

  2.项目资金应严格按党组(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的预算意见执行,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除按规定对下补助的项目外,项目支出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式和要求在市总结算报销;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当按市总本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3.市总各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区市总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在一个月内报送市总财务部和经审办备案。

  第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应当按规定申报、使用和管理,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市总各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区市总工会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补助,其中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分配资金或者违规跨年度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总财务部每年按季度通报各业务部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市总财务、经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项目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套取、隐瞒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市总财务部将停拨或收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该部门(单位)该类项目补助申请。

  第十条  建立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市总对本级300万元以上项目按相应比例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山东省总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鲁会办〔2018〕51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一:青岛市工会项目补助汇总表
附件二:XX年度市总项目支出明细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总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管理办法,并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来源:财务部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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