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办〔2018〕5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总工会预算支出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总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总工会14届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山东省总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总工会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工办法〔2016〕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山东省总工会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省总工会对本级经费安排支出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相关部室(单位)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六)审计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山东省总工会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主,重点评价50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也可根据省总工会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做出调整)、与工会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具有社会经济影响的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或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年度内已完成项目,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绩效评价。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实施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工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或者预算安排的项目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等;
(五)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确定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预算资金使用部室(单位)(含省总工会各部室、直属单位和有关市级工会,下同)在编制预算时,对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以及向上级工会、有关部室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填报《工会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1)。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山东省总工会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部室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统一模板、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部室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用款部室(单位)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由省总工会财务部会同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部室(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参考《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和其他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来确定。具体可采取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在评价对象和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后,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并保持一定连续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部室(单位)绩效自评和上级工会、有关部室组织评价。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财务部绩效评价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各部室(单位)、下级工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根据需要对本级各部室(单位)、下级工会预算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三)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部室(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职责:
(一) 组织、实施本单位(部室)绩效评价工作;
(二) 编报本单位(部室)绩效报告;
(三) 落实绩效评价反馈的整改意见;
(四) 承担其他与绩效评价有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部室(单位)每年应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3-1)和《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3-2)各一式两份,报送至省总工会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总工会每年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选择部分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和上级工会、有关部室组织的绩效评价,需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程序,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收集评价、审查核实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建立绩效评价档案。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部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室、上级工会及第三方中介机构,按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协助做好评价各项工作。
第六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本单位与部室的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省总工会财务部应当对各预算资金使用部室(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经审办应当对上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文本格式(见附件3-1、4-1)。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85分(含85分)为良好;85-80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省总工会财务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山东省总工会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部室(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级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省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1.工会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1-2.《工会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
2.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
3-1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
3-2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 |
4-1.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
4-2.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分值 |
4-3.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