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本级
预算支出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总本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以项目库为平台的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实现绩效管理项目化、预算管理目标化、支出管理进度化、任务管理效能化、需求管理智慧化“五化”目标,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支出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办法(试行)》(青工办[2019]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总机关各部室(以下简称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由市总经费保障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化管理原则
(一)项目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
(二)项目目标的设定应坚持定量兼顾定性原则,预算执行结果应当与项目绩效目标相统一;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充分体现优化资源配置要求。项目安排以年度重要任务为前提,并按持续、高效推进管理;
(四)项目完成须有评价结果,以此作为加强项目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一) 提出年度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提出须有相应立项依据、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 按照规范要求细化编报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工会支出预算绩效评价要求提出绩效目标;
(三) 严格执行党组会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
(四) 对项目绩效结果进行自我评价;
(五)按要求整改项目化管理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财务部职责
(一) 提出预算申报管理规则和工作要求,指导各部门(单位)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 受理汇总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
(三) 制定通用的项目支出标准,健全完善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四)对部门(单位)进行培训,传达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五)对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按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或项目进度)通报;
(六)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绩效评价意见;
(七)负责项目库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财务部根据上级工会和市总党组工作部署,参考以前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统筹本级资金规模,组织编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及整体预算。
第七条 项目提交。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上级工会、市总党组工作要求,提出本部门(单位)项目资金需求,经分管副主席签署后送财务部汇总。
第八条 项目立项。财务部对各部门(单位)提报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后汇总形成项目库预算草案,提交党组会研究立项。
第九条 立项后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完善项目信息,规范填报项目申报表、立项依据、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等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条 入库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总工作部署;
(二)符合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重点工作方向;
(三)符合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工运事业发展的规划。
第十一条 预算核定及执行
(一) 项目导入。每年初,财务部根据党组会研究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逐项导入项目库备用;
(二)预算审批。市总年度预算草案经山东省总工会财务部备案(审批)后,财务部正式向各部门(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方案;
(三)预算支出。各部门(单位)按照党组会研究通过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和进度严格执行:
1.1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其中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须向党组会书面汇报询价比价(三方比价)情况;
2. 300万元以上(自2021年开始1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党组会汇报前,须由财务部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图纸和工程造价等环节组织专家评审。
(四)预算调整。各部门(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增减变化情况,须书面写明原因,经财务部同意后,首先在部门(单位)内部调剂为主,原则上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须经过党组会研究同意。财务部每半年向党组会汇报一次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一规划。项目库由市总统一规划,财务部统一设计、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系统对接。项目库系统与预算编制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实现对接,项目库中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信息自动导入预算编制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库系统和预算编制系统中体现;
(三)结合实际。根据市总本级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实际,在对部分项目先期试点运行基础上,逐步将本级基本支出以外的全部专项经费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由财务部聘请专家或第三方就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由项目提出部门(单位)整改完善。
第十四条 对所有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要向财务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由财务部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一)对列入省总和市委重点考核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全部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其他部门(单位)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轮流原则,每年至少申报一个实行绩效评价。
(二)所有未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由财务部汇总各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自评表,统一交由第三方评估,出具评价报告,分别反馈相关部室(单位)整改完善。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财务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归档管理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总财务部、资产部、经审办、机关党委(纪委)根据“四位一体”监管制度要求,按照对口负责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套取、隐瞒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未尽事宜,财务部将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补充、调整。补充、调整事宜与本细则同效。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