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
(工审会发[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已经全总十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
(工审会字〔2016〕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企业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必要时可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情况,奖金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八)重要经济事项审批和决策情况;
(九)企事业重组、撤并时财务清算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经审会原则上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审计一次。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批文件、合同等;
(四)统计资料;
(五)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六)银行开户资料;
(七)不动产产权证、资产处置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经审会可自行开展企业事业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