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中央企业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审会发[2016]1号 2016年3月15日)
各有在京中央企业工会:
现将《在京中央企业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京中央企业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子啊经中央企业工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京中央企业工会经费拨缴、管理和监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企业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宗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经审会)派出审计组对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由经费拨缴关系的在京中央企业工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必要时可对其在京直属二、三级单位工会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包括:
1. 会费收入
2. 拨缴经费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
4. 行政补助收入
5. 事业收入
6. 投资收益
7. 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支出情况,包括:
1. 职工活动支出
2. 维权支出
3. 业务支出
4. 行政支出
5. 资本性支出
6. 补助下级支出
7. 事业支出
8. 其他支出
(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审计程序
依照《中国工会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在京中央企业工会应向全总经审会派出的审计组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表;
(四)在京直属二、三级单位工会上解经费报告表及决算报表;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有关计划、批复、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全总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工会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全总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全总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总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