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最大限度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使他们成为工人阶级坚定可靠的新生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农民工入会工作的意见》(鲁会〔2019〕5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工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农民工入会的重要性
(一)推动农民工入会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群体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使他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成为工人阶级坚定可靠的新生力量,对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农民工入会是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企业组织形式和职工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做到哪里有职工群众、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哪里需要做群众工作、工会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既是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适应工会工作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扩大工会组织覆盖、夯实工会基层基础的必然要求。
(三)推动农民工入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 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诉求趋同、网络互动频繁、行业聚集效应明显,及时有效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团结在党的周围,通过依法维权、精准服务和教育引导,使他们共建美好生活,共享发展成果,才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推动农民工入会是工会助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市农民工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是带动现代农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力军。工会更好地团结、维护、引导、服务好广大农民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工会组织助力推动“五大振兴”、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作出青岛贡献的有效途径。
二 、目标任务
大力推动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领域、行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全市工会联合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扩大工会组织的有效覆盖;创新工作形式,拓宽入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做实普惠服务,激发和吸引广大农民工主动加入工会组织,实现农民工会员数量持续增长。开展农民工集中入会行动和擂台赛,组织区市、行业、集团企业之间进行互鉴学习交流活动,自2020 年起,各区市总工会、市直企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自行申报农民工会员发展目标,市总工会统筹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并依托“智慧工会”数据库,对农民工入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推优的条件 。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党建带工建。积极争取党委统一领导,及时向各级党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将百人以上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入会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统筹推进组织覆盖,形成党建工建有机衔接 、 协同配合、运转有序、全面覆盖的联动机制。凡具备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条件的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都要依法及时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已建立党组织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尽快建立工会组织,支持不是出资人或负责人的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应先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做好双向推优工作,为党组织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实现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有效突破。聚焦两新组织、楼宇商圈、互联网就业平台、工程建设、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建筑业、物流(快递)业、家庭服务业、餐饮业、旅游业、保险业、物业等重点行业,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施策,实现有效突破。各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选择2-3个重点领域或重点行业作为突破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建会入会工作落实。
(三)加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在农民工聚集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部、村居、楼宇、商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实现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积极与交通、邮政、住建、商务、司法、财政、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联系协同,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功能性园区和龙头企业为依托,实现餐饮、旅游、律师、会计等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有新突破;货运驾驶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网约送餐员、保安保洁员等八大群体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有大的进展,消除同行业小微企业组织覆盖盲点,实现对就业人员的“二次覆盖 ”。
(四)创新入会形式、拓展入会渠道。建立职工企业外单体入会模式,在社区工会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联合工会,发展和吸收辖区内未建会企业的职工和灵活分散就业群体入会。依托“齐鲁工惠”普惠服务职工平台推广网上入会,利用入会转会受理窗口,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职工入会网上申请、系统平台分派处理、基层工会线上办理,打造“指尖入会 ”新途径。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和会员实名制工作,发挥山东“智慧工会”数据库在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会员一次入会、动态接转,确保会员流动不流失。
(五)以普惠服务吸引农民工入会。依托“齐鲁工惠” 普惠服务职工平台、12351 平台,探索推进“互联网+工会普惠 ”服务模式 ,整合工会服务资源,根据农民工群体职业特点和意愿诉求,设计“供需对路”的精准服务。在全市各区市建立健全实体化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全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市辖区“2公里 ”范围内、非市辖区“半小时”工作圈内全覆盖。打造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平台网上流程,实现业务流程全程监控、实时监督和数据统计分析,为农民工提供“零距离”服务。对农民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维权诉求提供“零门槛”援助。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工就业服务招聘会。积极推进为入会农民工购买互助医疗保险。鼓励探索服务农民工新路径,把“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入会吸引力 。
(六)强化服务阵地建设。坚持“会、站、家”一体化建设,在农民工聚集的重点区域,结合工人文化宫整治提升、职工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友创业园、户外劳动者驿站等阵地建设,科学布局、规划建设职工之家服务阵地和文体活动阵地,向广大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农民工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提高工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强化基层工作力量。为职工人数超过2000 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社区工会、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配备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工会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招聘录用、薪酬保障、考核管理、职业发展、激励保障等机制,推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基层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力度,把实体培训和网上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参加“齐鲁工惠”普惠服务职工平台空中课堂教育,多渠道强化工会基层工作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建会入会和服务职工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八)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与工会的协同配合,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积极探索劳动关系和谐建设项目部、建筑工地等评价工作。面向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开展工会知识、劳动保障知识培训,探索通过工会组织开展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领域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项目部、建筑工地,广泛宣传建立工会组织、关爱农民工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和谐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农民工入会工作,大力提升我市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质量。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入会工作的认识,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做到年度有计划、有措施,年中有督导、有进展,年终有考核、有奖惩。要将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纳入工会扶持政策、评先评优、政治安排挂钩的必备条件,作为全市乡村组织振兴和工会高质量发展评价的重要内容。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借助各方力量,聚力重点、突破难点。坚持市、区市联动、地域、行业结合,聚合区市、镇街等地方工会和大企业集团工会两个方面的力量,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同向发力,切实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大家庭中来。
(二)强化经费支持。落实市总工会关于镇街、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相关政策,为发展、管理、服务农民工会员提供经费保障。落实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先征后返、全额返还政策。落实《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青工办〔2019〕33号 ),建立以实绩为主导的差异性补贴机制,根据联合会所辖单建(联合)工会数(5个以下、6-10个、11个以上)、职工(会员)数(100人以下、101-200人、201人以上)、规模及工作情况,每家每年分别安排 5000元、10000元和20000 元不等的工作经费,更好地促进联合会发展,保障其有效开展工会工作。落实以补代奖方式保障农民工入会经费,市总工会每年根据任务目标,对发展农民工入会工作超额完成目标数的各区市、市直企业工会,按照每超出1000人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助列入下年度经费预算,同时每年对发展农民工入会工作排在全市前3名的区市总工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补助,并予以通报表扬。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工会宣传阵地,争取社会媒体支持,大力宣传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政策要求等,凝聚社会共识,汇集工作合力。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各级工会在推动农民工入会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做好发展农民工入会工作的专项宣传,推动全市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注意发现、培养、选树、宣传农民工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推广他们建功新时代的事迹,启发、吸引、激励更多农民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以团结带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市广大职工为把青岛建设为现代、开放、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此件发至各区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