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会法律援助
二、办理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青工〔2015〕2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级:青岛市职工服务中心、青岛市总工会信访室、职工热线12351(青岛市香港西路33号),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会法律援助岗(青岛市贵州路69号)
各区市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
四、办理条件
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职工: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伤认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工作人员:
(一)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二)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四)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组织:
(一)工会组织被非法撤销,请求恢复并赔偿损失的;
(二)工会经费被拖延拨缴、拒不拨缴、截留拨缴或逾期不建工会也不拨缴工会筹备金,请求解决的;
(三)工会办公用房、经费、财产被非法处置,请求解决的;
(四)工会组织非自身债权债务,其经费、财产被冻结、查封或扣押,请求纠正并赔偿的;
(五)工会使用的土地或所有的房产被侵占或拆迁,请求纠正或补偿的。
(六)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工会法律援助窗口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会法律援助岗
电话咨询:青岛市总工会信访室0532-83894344、0532-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