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在协调、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将工会法律维权触角延伸至基层,实现维权网格化覆盖,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在原青岛市工会法律顾问团基础上,通过社会自荐、各区市推荐和集中评审,调整充实组成人员,成立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为充分发挥律师团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立律师团的重要意义
成立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充分运用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强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职工维权体系、满足职工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工会通过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提高专业化、精准化维权服务水平的有力体现。对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新时期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的标准条件
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必须熟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必须热爱职工,有职工情怀,关心职工权益;必须熟悉工会工作,热心工会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必须具有协调劳动关系经验和工会维权经验。
三、律师团工作职责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共同聘任,聘期3年,可连续聘用。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工会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意见。
(二)积极参与工会组织开展的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广大职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律师团成员每年在所属服务辖区组织参与普法宣讲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少于5场(次)。
(三)接受工会委派,为职工提供协商、调解和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维权服务,具体承办案件数量根据律师团成员的分布、援助需求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参加工会职工信访接待工作,配合工会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引导职工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五)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有关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维权事项。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总工会、市司法局成立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见附件1),指导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安排和开展,负责研究决定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区市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列支专项经费,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市推荐的律师团成员的日常联系服务。律师团成员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协商调解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要按照专项活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批报备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经市总工会批准或委派的法律服务事项,工作补贴由市总工会考核后按标准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三)加强联系沟通。各区市总工会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劳动关系总体状况和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工会法律服务的阶段性重点,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力推进律师团工作。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络制度,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要高度重视,组织优势力量进行调处。
(四)强化考核管理。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将按照律师团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服务质量要求,对律师团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扬。律师团成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参加工会安排的法律服务工作,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传播手段,宣传工会法律服务政策,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律师团要努力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援助案件,通过大力宣传典型案例和经验,逐步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推进氛围。
附件:1.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名单及服务镇街(服务范围)一览表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日
附件1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建国 青岛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王 镭 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
梁海泉 青岛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杨电科 青岛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
于常明 青岛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联系工作,于常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下载:附件2: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名单及服务镇街(服务范围)一览表